吴维海:“人民经济”源于2300年前荀子,实践于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来源:国合研究院 时间:2022-12-17 浏览:

吴维海:“人民经济”源于2300年前荀子,实践于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当下,“人民经济”成了一个新的经济学与国家治理的概念,近期有多位学者进行了研究或阐释,也有一些争议与辩论。个人认为,“人民经济”的雏形提出者是2300年前的荀子,朴素思想的探索者是唐朝的魏征与李世民等历代所谓的“明君”或统治者,真正的“人民经济”理论创新者与实践者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

同时,针对温铁军等学者关于“人民经济”的观点,个人有些不成熟的见解,在此分享,期待共同探索、研讨、完善:

一是,古代统治者的“人民经济”朴素观点具有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

荀子(约公元前313年-公元前238年),名况,字卿,战国末期赵国人,曾三次担任齐国稷下学宫祭酒,两度出任楚兰陵令。晚年蛰居兰陵县著书立说,收徒授业,终老于斯,被称为后圣。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先秦时代百家争鸣的集大成者。《荀子·王制篇》:庶人安政,然后君子安位。传曰:'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唐初魏征和唐太宗多次转引这样的观点。《贞观政要·论政体》:臣又闻古语云:'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陛下以为可畏,诚如圣旨。"唐·魏徵《谏太宗十思疏:"怨不在大,可畏惟人;载舟覆舟,所宜深慎。

荀子、魏征和唐太宗等历代学者或者统治者深刻体会到人民的力量是伟大的,强调依靠人民力量的重要性,该思想对历代统治者尊重民情民意,执政为民,起到了积极参与的促进作用。

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其中:民生主义是核心,孙中山认为:“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便是。” 《建国大纲》提出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

尽管荀子等最早提出了“人民”的朴素观点,但是那时是初级的、零散的、带有“君、臣”的统治者视角的。从历史局限性看,荀子及其当时的诸侯、唐朝李世民等是从封建统治者的眼光分析与研究当时的人民,试图找寻统治者对下治理的方法与规律,期待统治者的长远利益,具有较强的功利性与阶级的局限性。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在理论与实践上更前进了一步,但仍摆脱不了孙中山及其当时的民国政府最大的势力集团“资产阶级”的局限性,以及“人民”“民生”理念的脆弱性、虚伪性、片面性、矛盾性。

二是,“人民经济”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者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它来源于人民群众的伟大创新与具体实践

关于人民与人民经济,毛泽东早在建国之前就多次强调。毛泽东认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毛泽东把人民看作眼睛、上帝、土地等。把人民看作“眼睛”。1943年7月2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为抗战六周年纪念宣言》中说:“共产党员应该紧紧地和民众在一起,保卫人民,犹如保卫你们自己的眼睛一样,依靠人民,犹如依靠自己的父母兄弟姊妹一样。” 1945年6月11日,毛泽东在《愚公移山》中说:“我们一定要坚持下去,一定要不断地工作,我们也会感动上帝的。这个上帝不是别人,就是全中国的人民大众。” 1945年10月17日,毛泽东在《关于重庆谈判》中说:“所有到前方去的同志,都应当做好精神准备,准备到了那里,就要生根、开花、结果。我们共产党人好比种子,人民好比土地。我们到了一个地方,就要同那里的人民结合起来,在人民中间生根、开花。”毛泽东谈到:“历代统治者形容自己和老百姓关系的时候,都用水和舟的关系作比。这种比喻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封建帝王对百姓力量的认可,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舟水关系”是一种外在的关系,舟既要浮在水上,又怕被水倾覆。相比之下,鱼水关系更贴切,也更深刻,因为水里可以没有鱼,但鱼离开了水就不能活。”

毛泽东指出,民主革命胜利后,中国可以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提出:“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劳动群众给的。作为执政党的党员,只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真理,牢记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才不会把人民授予的权力变为谋私的工具。”1945年7月,毛泽东在延安与黄炎培关于“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的谈话,毛泽东说:“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人民是改革的主体”。习近平强调“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面对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我们不能有丝毫自满和懈怠,必须再接再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这既是我们党领导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新发展理念的‘根’和‘魂’。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会有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充分证明,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赢得人民信任,得到人民支持,党就能够克服任何困难,就能够无往而不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前进道路上必须牢牢把握的“五项重大原则”,其中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从中国共产党建国70多年的执政治国理念与实践看,中国共产党是没有任何私心的政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这是中国共产党与历史上任何统治者的最大区别,中国共产党是最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政党。它的诞生、成长、成熟等都是人民群众发起、参与、推动、自我修复以及不断提升的,它的党员来自亿万的人民群众,服务于人民群众。历史一再证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国共产党把人民群众满意与否作为中国共产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党的执政基础,纳入了党章条例。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多年以来,始终以人民群众为核心,紧紧依靠人民,一起为了人民,克服各种内忧外患,推动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了小康社会,正在迈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在以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民”思想的奠基者的革命战争,建国后的土地革命、改革开放,以及十八大以来的重大改革,十九大、二十大“人民初心”的理论体系与治理实践的更加成熟、完善,最终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人民经济”的理论体系与实践体系全面构建。

“人民经济”经过百年的理论与实践,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过程中,经过反复实验与循环改进,已经逐步成熟,并且在不断完善与优化、提升,其理论体系与实践路线图基本形成。

三、对温铁军“人民经济”的“普遍公有制”有不同见解

“人民经济”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符合经济规律与我国国情的现代化产业经济等。笔者对温铁军提出的“自主性、在地化、综合性、人民性”中的 “要维护国家主权,关键环节不能被外资控制。”“企业不能片面追求利润增长,而是要促进社会发展。”的两大观点较为认同,这也是我国当前面临的巨大的外部风险,是如何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研究课题。有数据表明,我国的种子、粮油、饮料、酒类、金融等相当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或企业、一些“阿*”类平台等数据信息敏感性公司,都直接或间接被外资控制,或外资占较大股份,这就造成了国家重大安全隐患、国民数据信息的盗窃等风险。同时,企业的过度逐利性与缺少社会责任的约束也是造成大量社会问题的重要根源。如:滴滴的数据外泄、网上暴露的疫苗制造企业、核酸检测机构数据造假、可能人为传播病毒等新闻也是部分无良企业缺少导弹约束、缺少底线思维的重要体现,需要从窗口指导、制度激励等推动企业的社会性、公益性的更多参与及自律。

对于温铁军教授提出的“人民性,指的是企业的所有制问题,要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真正落实全民所有制,让劳动者真正管理企业、公平参与分配”,我是不完全赞同的。“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此提法没有大的缺陷,但是,如何让劳动者管理企业,如何界定劳动者,如何劳动者不变为利益追逐者等,是一个难以解决的敏感问题。作为中国人民大学博士毕业的校友,我是研究企业战略与运营管理的,从几十年的国家政策、经济研究、国资委研究、国企案例看,目前,国有企业决策、管理、分配与激励中存在不少瑕疵或短板,仍然没有真正解决,暴露出了不少的案件与贪腐行为,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品牌形象、健康运行与高质量发展。同时,国有企业管理如何构建劳动者决策机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话题,需要形成科学的机制与共开的监督体系,才有可能逐步完善与试点。同时,我也不赞同全部国有化的社会论调。国有化不是解决分配公平公正的唯一手段,如果管理不好,单纯的国有化、垄断市场等更容易产生权力与腐败,更容易破坏发展的市场内在动力与宽松的营商环境,也与党中央、国务院等倡导的建设统一大市场、鼓励发展民营经济、实体经济等重大政策是不太一致的。

关于学术界“人民经济”的有关争论,其中的有些观点可能考虑不周,或者存在瑕疵、某些误区,但是瑕不掩瑜,如果大的方向是积极的、建设性的,这就需要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积极引导,鼓励性辩论,积极开展包容性讨论、坦诚交流、积极求证,求同存异,促其自我完善、纠偏与持续优化,使其更加符合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加体现中央的前瞻战略与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总体目标、更加切合并真正保护人民群众的核心利益,更加务实推动改革开放,推动乡村振兴重大政策落地生根,恐怕这也是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的共同初心。

四、创新构建“人民经济”的内涵与八大支撑体系

“人民经济”是理论界、学术界等对经济现象的理论总结和实践提炼,应该给予积极鼓励和观点包容,并且积极讨论,纠偏完善,促其形成体系,推动科学决策,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

(一)“人民经济”的内涵

基于对于中华五千年的悠久文明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史的总体回顾,基于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对于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基于十九大、二十大报告精髓,个人认为,“人民经济”的内涵,应该满足如下基本条件:

一是人民初心。坚持走人民群众路线。坚持人民初心,牢记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守住人民的心。

二是经济决策:执政为民,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需求。充分依靠人民,充分理解人民,充分让人民参与,确保政策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与根本利益。

三是民生事业: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最大关切。充分调动财力、外部资金等,聚焦人民的基本需求,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

四是共同富裕。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红利。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

五是人民参与。发展是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等。

(二)“人民经济”的八大保障体系

探索发展“人民经济”,健全组织、政策、人才、要素、激励等“八大运行”体系:

组织体系。牢固树立“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执政理念,践行党的宗旨,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发扬斗争精神。坚决同一切不符合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作斗争,大胆选拔和任用以“人民为中心”、勤政廉洁、一心为民、大公无私的优秀干部。

政策体系。出台政策制度要充分考虑是否体现了人民利益,是否有利于大多数人民群众的长期发展与社会公平,是否聚焦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与民生事业等,落实民生项目的财政、金融、土地、机制等政策倾斜,强化以人民初心为尺度的决策机制,加大长期性、战略问题的研究,确保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要素体系。推进建设统一大市场,巩固发展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深化国有运营体制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营商环境,加大土地、住宅等要素改革,落实土地增值的农民分享机制,有序扶持农业农村发展与农民就业增收,强化城乡弱势人群的兜底保障,加大公益性、普惠性项目的投资建设等。

人才体系。加大政府、园区、企业的引进、选拔和培训机制,完善人才激励与培养制度,加大科研、运营与市场人才的招引培育,加大人才等资源优化配置,加大市场经营型人才的使用与流动服务等,构建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卓越干部与优秀人才保障体系。

评估体系。根据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更高需求,进行部门改革、部委职责、地方重大决策、干部业绩的科学考核,加大“人民满意的”指标的比重,有序选聘“人民满意”的领导干部与国有企业管理者,切实体现人民群众对政府决策、重大事项的监督评估与投票权。

融合体系。全面落实总书记重大部署,党中央、国务院总体要求,全面落实“十四五”、二十大重点任务,持续推动乡村振兴、城乡融合、产城融合、三产融合,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等,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城乡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基础公共服务均衡化,尽快实现共同富裕。

价值体系。按照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利益链、信息链等重构城乡、行业、产业、三农价值体系,强化农村土地改革的土地增值、股权与分工机制,增加农民改革红利。优化二次收入分配改革,健全价值评估体系,激发各方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焕发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与自觉性。

激励体系。构建多维度、多元化、全周期的“人民经济”激励与引导机制,加大部委部门组织变革与干部激励,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公仆意识”,围绕人民满意不满意,进行干部选拔、任用、考评与激励,弘扬干部任用的正能量,加大城市经营与乡村振兴的干部激励,真正选拔、重用懂城市、懂经营、会经营的好书记、好市长,优先任用重视农业、熟悉农村、尊重农民、热爱乡村振兴工作的优秀乡村干部,以干部激励推动城乡融合、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作者:国合华夏城市规划研究院院长)

吴维海:“人民经济”源于2300年前荀子,实践于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图1)

附:《民国政府建国大纲》全文

一、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

二、建设之首要在民生。故对于全国人民之食、衣、住、行四大需要,政府当与人民协力,共谋农业之发展,以足民食;共谋织造之发展,以裕民衣;建筑大计划之各式屋舍,以乐民居;修治道路、运河,以利民行。

三、其次为民权。对于人民之政治知识、能力,政府当训导之,以行使其选举权,行使其罢官权,行使其创制权。

四、其三为民族。故对于国内之弱小民族,政府当扶植之,使之能自决自治;对于国外之侵略强权,政府当抵御之。并同时修改各国条约, 恢复我国际平等,国家独立。

五、建设之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

六、在军政时期,一切制度悉隶于军政之下。政府一面用兵力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而促进国家之统一。

七、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

八、在训政时期,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九、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

十、每县开创自治之时,必须先规定全县私有土地之价。其法由地主自报之,地方政府则照价征税,并可随时照价收买。自此次报价之后,若土地因政治之改良、社会之进步而增价者,则其利益当为全县人民所共享,而原主不得而私之。

十一、土地之岁收,地价之增益,公地之生产,山林川泽之息,矿产水力之利,皆为地方政府之所有;而用以经营地方人民之事业,及育幼、养老、济贫,救灾、医病与夫种种公共之需。

十二、各县之天然富源与及大规模之工商事业,本县之资力不能发展与兴办,而须外资乃能经营者,当由中央政府为之协助;而获之纯利,中央与地方政府各占其半。

十三、各县对于中央政府之负担,当以每县之岁收百分之几为中央岁费,每年由国民代表定之;其限度不得少于百分之十,不得加于百分之五十。

十四、每县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之后,得选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参预中央政事。

十五、凡候选及任命官员,无论中央与地方,皆须经中央考试、定资格者乃可。

十六、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国民代表会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

十七、在此期间,中央与省之权限采均权制度。凡事务有全国一致之性质者,划归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质者,划归地方;不偏于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

十八、县为自治之单位,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以收联络之效。

十九、在宪法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其序列如下:曰行政院;曰立法院;曰司法院;曰考试院;曰监察院。

二十、行政院暂设如下各部:一、内政部;二、外交部;三、军政部;四、财政部;五、农矿部;六、工商部;七、教育部;八、交通部。

二十一、宪法未颁布以前,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

二十二、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

二十三、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

二十四、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

二十五、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而全国国民则依宪法行全国大选举。国民政府则于选举完毕之后三个月解职,而授政于民选之政府,是为建国之大功告成。

民国十三年四月十二日